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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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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
第 44 條
第 46 條
相關函釋
1993-07-14
(82)台勞安一字第 39033 號公告
指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按月依規定填報職業災害統計之事 業單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