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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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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1 條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6-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工作者,退避至安全場所。 二、對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進行人員清點,及管制現場,禁止其他工作者進入。 三、提供緊急應變作業人員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與設備及規劃緊急撤離機制。 四、其他為確保工作場所所有工作者安全之必要緊急應變措施。
第 46 條
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