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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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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與統計之格式,及報請備查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第 52 條
相關函釋
2026-07-01
勞職授字第 1150252376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雇主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與統計之格式,及按月報請勞動 檢查機構備查之方式,並自 115.07.01 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