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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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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積極辦理包括下列事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一、策略及規劃。 二、法規及制度。 三、推動及實施。 四、督導及成效評估。 五、檢討及持續改善。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第 52 條
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