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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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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2 條
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相關函釋
1991-10-02 (80)台勞安二字第 24802 號
釋復有關起重機具空載行駛時是否須指派人員指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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