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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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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條
第 三 節 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消費等,應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104 條
第 106 條
相關函釋
1997-09-13
廢 (86)台勞安二字第 036412 號函
已廢止
液化石油氣經銷商筒裝瓦斯放置場所之電氣設備應否採取防爆性能構造疑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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