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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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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條
第 二 節 搬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第 154 條
第 15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