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157 條
第 二 節 搬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第 156 條
第 158 條
相關函釋
1995-08-09
廢 (84)台勞安二字第 127892 號函
已廢止
釋復關於垃圾清運作業設施有無抵觸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