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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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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條
第 三 節 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第 166 條
第 168 條
相關函釋
2001-02-07
(90)台勞安二字第 0003965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所稱之「載貨台」疑義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