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9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火爐、煙囟、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