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二 節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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