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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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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
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第 187 條
第 189 條
相關函釋
1997-03-10
(86)台勞安二字第 007824 號
釋復防爆型電氣設備設置有關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