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191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1 條
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 第 190 條
第 192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