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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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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條
第 四 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第 194 條
第 196 條
相關函釋
1994-09-06
(83)台勞安二字第 75530 號函
釋復關於引火性液體是否屬危險物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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