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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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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9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9 條
第 五 節 乾燥設備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處理危險物之乾燥室,應為平房。但設置乾燥室建築物之樓層正上方無樓層或為耐火建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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