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206 條
第 六 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第 205 條
第 20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