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6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