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220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0 條
第 七 節 爆破作業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從事火藥爆破作業,應指派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擔任。
← 第 219 條
第 221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