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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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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4 條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 223 條
第 225 條
相關函釋
1998-06-11
(87)台勞檢一字第 021998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相關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