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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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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0 條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第 229 條
第 231 條
相關函釋
2000-01-14
(89)台勞安二字第 0001485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三十條所稱「合梯」之使用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