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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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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9 條
第 一 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第 248 條
第 250 條
相關函釋
1998-01-20
廢 (87)台勞安二字第 000883 號
已廢止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相關問題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