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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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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5 條
第 四 節 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第 264 條
第 266 條
相關函釋
1993-07-09
廢 (82)台勞安二字第 38735 號
已廢止
從事航機散貨艙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戴用安全帽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