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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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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一 節 工作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 26-1 條
第 28 條
相關函釋
1995-11-14
(84)台勞安二字第 140347 號
部份管制病房安全門上鎖,另以工作人員專責管理運用,是否符合勞工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1995-05-17
(84)台勞安二字第 117634 號函
釋復關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其緊急推開把手不得加裝玻璃罩等妨礙 使用之裝置
1994-09-17
(83)台勞安二字第 80921 號
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章「工作場所及通道」中之安全 門、安全梯之規定,其適用罰則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