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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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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8 條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277-1 條
第 279 條
相關函釋
1998-08-28
(87)台勞檢一字第 036041 號
有關勞工進入工地是否依規定需配戴安全帽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