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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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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2 條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第 281 條
第 283 條
相關函釋
1998-08-28
(87)台勞檢一字第 036041 號
有關勞工進入工地是否依規定需配戴安全帽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