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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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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一 節 工作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第 28 條
第 29-1 條
相關函釋
1995-08-28
(84)台勞安二字第 130387 號函
釋復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稱「適當之扶手」一 詞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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