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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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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0 條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第 289 條
第 291 條
相關函釋
1998-08-28
(87)台勞檢一字第 036041 號
有關勞工進入工地是否依規定需配戴安全帽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