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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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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6 條
第 五 節 清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底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第 315 條
第 317 條
相關函釋
1995-07-26
(84)台勞安三字第 124823 號函
釋復有關「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其資格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