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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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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5-1 條
第 十三 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5-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於事前告知外送作業工作者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期間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連絡機制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二、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合理分派工作。
第 325 條
第 3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