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三 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6-1 條

條文全文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