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