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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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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第 42 條
第 44 條
相關函釋
1998-06-19
(87)台勞檢二字第 025657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防護設備及該等設備應由何 人負責設置等疑義
1998-06-08
(87)台勞安二字第 023087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護罩之設置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