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二、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防止誤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
三、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及措施。
雇主進行前項作業前,應依作業場所狀況與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依計畫從事作業;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措施。
二、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三、作業許可程序。
四、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第一項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