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7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