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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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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8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第 87 條
第 89 條
相關函釋
1997-03-18
(86)台勞安二字第 010493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所指之「專人」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