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95 條
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第 94 條
第 96 條
相關函釋
1993-09-09
(82)台勞安二字第 54676 號
有關機械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