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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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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14-07-14
條文全文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第 19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