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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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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六十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六十個月。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合計以三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三十六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三十六個月。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