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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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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2002-06-06
勞保 3字第 0910022739 號函
有關勞工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適用規定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