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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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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請領補助者,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職安署辦理續領。但經職安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職安署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職安署受理續領當月起發給。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