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
第 3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2-03-02
條文全文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