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全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 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