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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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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00-05-18
條文全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 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