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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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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1990-08-10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師之訓練,分為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等方式,以培養職業訓練師應具之條件。 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事業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第 1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