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5 條

條文全文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 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