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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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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3-09-13
條文全文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 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