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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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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7 條
條文內容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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