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 11 條
命令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06-11-13
條文全文
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 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 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 六、建築物設計及使用權取得情形。 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情形。 九、組織編制。 十、師資及學員來源。 十一、經費概算及來源。 十二、預定開辦日期。 十三、開辦後之業務發展計畫。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