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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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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06-11-13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 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