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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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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06-11-13
條文全文
申請以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六、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七、董事名冊、戶籍謄本及印鑑;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戶籍謄本及印鑑。 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法人印鑑。 九、董事會議紀錄。 十、直接監督機關同意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