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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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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條文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事項,應訂定各項服務資訊之提供期間及方式。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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