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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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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18 條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
條文內容
雇主對原無通道、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置鐵製攀梯,再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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