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第 39 條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1-09-1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以便排除艙內可能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第 38 條
第 40 條